告成和誘罪的關鍵

刑事犯罪 其他 823 次瀏覽
女生:19歲
男生:23歲
我最近發現我女兒半年前和一名男子曖昧半年但不是男女朋友,有次我女兒瞞著我跑去高雄找他,對方也知道我女兒單獨前往找他,可他並未阻止還跟她過夜,他每次來台中找我女兒,都不准約白天見面只能晚上過夜,他利用我女兒想見他去過夜就趁機發生關係,有次我女兒還不顧我反對她出門,騙我回學校,實則去找男生見面,男生又把她留下過夜發生關係,而我女兒以為他喜歡她會負責,但男方坦言他只是想發生關係,後來我女兒覺得自己被男生給騙身體

問題:
1.請問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男方要女生去高雄找他,他知道女生喜歡他想見他,所以利用這點過夜有發生關係請問有構成和誘罪嗎?
2.若我女兒本身也覺得也被騙和有對話紀錄男生邀她去過夜和朋友也知曉他們有發生關係請問這能當證據嗎?
3.若證據不足請問要補哪些證據
4.若告不成請問原因在哪
d149231f用戶 發表於 2020/04/03 03:53

1 位律師回答

  • 謝俊傑律師
    謝俊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03 14:42
    回覆諮詢(343)、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94)

    您好
    1、	刑法和誘罪的成立必須建立在
    ①	對方引誘你女兒去(這裡要注意,不是你女兒自己主動想要跟他見面,是他誘惑你女兒出來)
    ②	你不知道你女兒的去處,你女兒沒打算跟你說
    ③	對方阻止你女兒跟你聯絡
       以上狀況均符合,才有討論是否成立和誘罪的空間
    2、	因你女兒已經19歲,且與對方是合意性交,並不構成刑法上任何罪名
    以上建議供您參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女兒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來所諮詢,俾利律師給您更專業的建議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謝俊傑律師
    電話:(02)2351-0666
    手機:0909-617-580
    LINE:law41326(諮詢前請告知姓名、所問案由及相關事實)
    信箱:law41326@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2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