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償是否可聲請非同居共財以98年修正案所及既往

遺產.繼承.贈與 拋棄繼承 2071 次瀏覽
諸律師您好,想請問關於父債子還的相關法律問題,文長請多見諒

家父於民國95年11月去世,當年我剛滿20歲,時隔十三年才收到以前父親車貸債權公司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命令要追討餘額及這十三年間利息補償,想試問當年我仍在外地就學且不知先父尚有債務遺留,是否可根據98年民法繼承修正案內的非同居共財聲明僅需以所得遺產額度進行支付(當年先父過世沒任何遺產,喪葬費用也由親戚支援才得以完成),另外該如何舉證非同居共財事實(求學在異鄉,但戶籍仍在家中同住)以及時隔十三年才進行追討並求償這些年間利息是否可主張不合理之處。
94c7bb58用戶 發表於 2019/07/27 16:04

1 位律師回答

  • 侯美滿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7/30 08:20
    回覆諮詢(5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可以將您無法知悉繼承債務存在之情形提出法院(例如:債權人未追償過、繼承時才剛成年、父親從未告知有借款等),並主張未繼承任何財產,由法院判斷。
    另外,您提到債權人有聲請強制執行,建議您如要起訴請求僅就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責,宜一併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避免自己原有之財產遭強制執行。
    以上僅就一般情形略述,建議您提供相關資料,由律師協助您發現並主張對您有利的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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