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20歲發生性關係在民法有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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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女生:19歲
男生:20歲
男方認識女生發生關係是在女生19歲的時候,但兩方僅只曖昧並無交往,有兩次是在女方喝醉的情況下發生關係,而最後男方沒有要對女方負責任,且承認只是想上床,造成女方傷心過度有精神方面的受損

問題:
1.請問父母可否依據民法子女未滿20歲覺得遭受侵害而告成男方
2.如果要告要求賠償請問哪個罪名最適合提告
3.請問事發過半年父母才知曉還可以告嗎
3eefceb8用戶 發表於 2020/04/04 14:45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4/05 21:15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
    1.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另民法第184條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得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如果男方對女方的合意性交行為,導致一些嚴重的後果,比如墮胎之類的後果,女方父母未始不能因為親權身分關係受到侵害而對男方提告民事損害賠償。
    2.基本上,男女雙方如果是合意性交,依據題意,男女雙方的年紀皆可以自己作主是否為性行為,因此男女雙方可能都沒有刑事上的責任,而沒有罪名可言。但女方若有前述的嚴重後果出現,女方家長也許有可能可以請求男方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而如果男方是趁女方喝醉無意識下,進行性交行為,則男方可能有刑法第225條趁機性交罪的適用,可依此對男方提起相關的刑事追訴及民事求償。
    3.基本上,民事上的求償時效以及刑事的告訴權時效是以知悉損害時開始起算,所以即使過了半年才知道,還是沒有罹於時效。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具體情狀可能還是要提供資料詢問律師較為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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