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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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為公司負責人(夫妻共同創業),是否因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公司名下的財產,並不屬於負責人的財產之說法,請問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及生財器具(貨車、機台、堆高機、)是否為剩餘財產分配列入範圍呢?
8965f766用戶 發表於 2020/04/05 05:36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4/05 10:02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公司屬於法人,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公司之財產並非負責人之財產,無法納入婚後財產,但負責人持有公司之出資額或股份則屬於負責人個人之財產,若屬於婚後財產,則可以納入計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4/07 22:37
    回覆諮詢(4145)、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公司名下的財產並不全然等同負責人所有。惟台灣有一人公司的制度,時有負責人將財產轉入其一人公司名下以規避相關法律責任的情形。是除負責人的股份可算入婚後財產外,在一人公司的狀況下,或許尚有就公司名下財產予以爭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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