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遺產.繼承.贈與 贈與 1326 次瀏覽婆婆贈與房屋給兒子 數年後兒子又贈與給配偶 數年後 因家族成員交惡 彼此不相往來 婆婆生活亦能自給自足 兒子也無侵害親屬之事 請問婆婆能撤銷兒子已贈與給配偶的房屋嗎?
婆婆贈與房屋給兒子 數年後兒子又贈與給配偶 數年後 因家族成員交惡 彼此不相往來 婆婆生活亦能自給自足 兒子也無侵害親屬之事 請問婆婆能撤銷兒子已贈與給配偶的房屋嗎?
你好,若要撤銷贈與並需要有法定理由,例如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這部分你們可持相關資料與我們進一步釐清有無撤銷理由。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你好: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民法第416條定有明文。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9條定有明文。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民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當初贈與契約之約定是否附有負擔。 其次,要釐清是否未履行負擔或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若有上述情形,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依民法第183條規定請求你的配偶返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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