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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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3名陸籍人士當初透過某大陸公司申辦商務簽證來台,事後該大陸公司被查獲為空殼公司,專替陸籍人士申辦商務簽證以獲取暴利。其中2名得知此信息後主動至移民署欲了解狀況,卻直接被帶往收容1個多月,事後開完庭被判處為造文書罪後當即遣返回國,並未留至於台灣執行相關罰則。


問題:
1、該公司過往申請之商務簽證是屬於何種法律效力?
2、該陸籍人士已透過該公司申辦之商務簽證來台後才得知該公司違法被查獲之情事,是否確實會涉及行使偽造文書罪或非法入境等問題?
3、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遭判刑後,無須在台灣執行就可直接遣返嗎?這樣會不會以後再次來台時追究?
4、陸籍人士在台遭判偽造文書罪後管制多久不能來台?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是比照入出國及移民法?
167ccbe1用戶 發表於 2020/04/15 21:39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4/15 22:15
    回覆諮詢(6988)、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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