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保法中的『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消費糾紛 瑕疵退貨 2209 次瀏覽
事實經過:
1. 在蝦皮中刊登代購商品,並於賣場中說明商品皆為預購,意即收到客人訂單才跟日本訂貨。
2. 有客人收到商品後表示想退貨,我回覆這都是依照客人下單需求才跟日本做採購的,並且賣場中也有寫明代購商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所以無法退貨。
3. 客人回覆這個商品並不是客製化商品,所以他應該要可以退。

問題:
想請問關於本條文中『客製化』的定義,像我這樣的情況(收到客人訂單才做採購)是否屬於客製化?還是說要像購買量身訂製的服飾那樣的商品才叫做客製化呢?
89abe98d用戶 發表於 2020/04/17 14:56

1 位律師回答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4/17 16:07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所詢問題,實務上有法院有認為如果您是於接受客人委託後,才為對方下單代購,而非是自己逕將代購商品轉售對方,則雙方間的契約關可認為是「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因此,如果您能舉證證明所述商品是客人下訂後,自己才向日本訂購並運送抵臺,是有機會主張符合「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但是要事先明確告知。在此提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小字第1257號小額民事判決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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