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稅法追溯期有多久

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 7610 次瀏覽
最近生意失敗 收到  營業稅 70萬稅額  尚未申報 罰鍰 70萬  總共140萬  稅額+罰款
店面已經關閉 且負債中  已無力償還金錢給政府 我知道政府會發起強制執行 甚至管收
請問要過幾年 這個140萬我才不需要償還  請問有律師可以白話的跟我說嗎  小弟有上網查詢相關法條但是過於難理解 還請告知 謝謝
46922a08用戶 發表於 2019/07/29 19:43

2 位律師回答

  • 胡皓清律師
    胡皓清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1 14:26
    回覆諮詢(215)、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25)

    簡單說,稅法上的時效是指「依法應申報的時點到稅捐機關核發稅單之間」而言,分別有五年及七年的規定。
    但若已核課(發出稅單)並裁罰,已屬於有效的行政處分,只要機關繼續移送行政執行,那只要稅加罰沒有清償完,就會一直遭受行政執行。
    
    但依您所述的事實,仍無法知悉您究竟是以公司或是以獨資商號等方式做生意,不同方式的話,後續處理方式也不同。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2 00:04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若不服內容,建議30日先去申請復查。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第1項)。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第2項)。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第3項)。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第4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一百十一年三月四日: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第5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修正施行前第五項第一款情形,於修正施行後欠繳稅捐金額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起,不再執行(第6項)。稅捐稽徵法第23條定有明文。
    
    稅捐之追徵時效可以參考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規定,原則上為5年,若徵收期間期滿前送執行,5年內未經執行,不再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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