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有”撤銷贈與之原因之時起

遺產.繼承.贈與 贈與 689 次瀏覽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請問 如何認定所謂的”知有”?
c5a0ac0e用戶 發表於 2020/04/19 04:06

1 位律師回答

  • 蕭啓訓律師
    蕭啓訓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4/19 20:18
    回覆諮詢(147)、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46)

    您好:
    
    1. 起算時點仍應就個案而定,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受贈人平時均有給付生活費給贈與人,但自某期後即未再給付,贈與人也知悉此情時,即開始起算。
    
    2. 若受贈人疑有不履行之情事,建議先發函催告。
    
    
                         
  • c5a0ac0e用戶
    發表於 2020/04/20 01:03
    請問”發函”是指受贈人還是贈與人? 又若 贈與人 40年來都是自己自足 從未對受贈人提出扶養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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