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共同監護是否可以在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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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問題:外籍配偶子女監護權是共同監護是否可以在台工作?需要申請工作證嗎?
9ad6aaed用戶 發表於 2019/07/29 19:56

1 位律師回答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7/30 18:58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1) 外籍配偶離婚後取得共同監護,則可以繼續居留。
    
    2) 工作許可部分,  勞動部網站資訊供您參考
    "外籍配偶離婚者,其外僑居留證並非當然失效,須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屆滿後始失效。因此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雖與我國國民離婚,然其因結婚而取得之居留證未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屆滿後而失其效力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人道考量,其仍可適用本法第4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此外,外籍配偶離婚後如以其他名義獲准居留者,則無本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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