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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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繼承父親的一塊持分地、擁有其中少部分土地、土地上只有我們一間祖厝已存在80左右、此建物並沒有保存登記亦無分管協議、但這麼多年來其他地主一直也沒有提出過我們不符法規的爭議、直至去年疑似有建商收購部分土地、其中一持有人即對我提出排除侵害拆屋還地的訴訟、我目前一審敗訴並要賠償五年的不當得利費用、我想請問還有上訴的必要嗎?看來打漠示分管的機率勝算好像也不是那麼大?
2fb544a2用戶 發表於 2020/04/20 08:49

5 位律師回答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20 08:51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您好:請您提供一審判決字號供律師參考。
    
    
                         
  • 2fb544a2用戶
    發表於 2020/04/20 08:55
    108年重訴字320號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20 08:59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請問是否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若是,提起上訴前請您須注意上訴期間。
    
    
                         
  • 2fb544a2用戶
    發表於 2020/04/20 09:03
    是的、4/26前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20 10:05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法官似是認為實際占用面積比應有部分比例大上太多,讓其他共有人事實上不能使用該地,所以不可能成立默示分管契約。
    
    初步看來,如您要繼續上訴,您或可主張,成立默示分管契約的要件只要「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即可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並沒有「應有部分比例應等於實際占用面積」此項。但實際上,您可能還必須找出其他長年對於您占用土地沒有意見的共有人做為證人,才能舉證說服法官。
    
    
                         
  • 2fb544a2用戶
    發表於 2020/04/20 10:08
    有、但是一審並未傳喚、另外那幾個人共有人也是有些許親戚關係、不知法官是否會認可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4/20 10:19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你好,這部分除了法院是否認可以外,更應該注意其他證人是否會做出對你有利論述,並且可否改變二審法院對於原審法院判決心證。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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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4/20 12:24
    回覆諮詢(19769)、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您好
    建議您持判決書與律師安排面談,商討是否有上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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