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拆屋還地
不動產.土地 其他 1128 次瀏覽本人繼承父親的一塊持分地、擁有其中少部分土地、土地上只有我們一間祖厝已存在80左右、此建物並沒有保存登記亦無分管協議、但這麼多年來其他地主一直也沒有提出過我們不符法規的爭議、直至去年疑似有建商收購部分土地、其中一持有人即對我提出排除侵害拆屋還地的訴訟、我目前一審敗訴並要賠償五年的不當得利費用、我想請問還有上訴的必要嗎?看來打漠示分管的機率勝算好像也不是那麼大?
本人繼承父親的一塊持分地、擁有其中少部分土地、土地上只有我們一間祖厝已存在80左右、此建物並沒有保存登記亦無分管協議、但這麼多年來其他地主一直也沒有提出過我們不符法規的爭議、直至去年疑似有建商收購部分土地、其中一持有人即對我提出排除侵害拆屋還地的訴訟、我目前一審敗訴並要賠償五年的不當得利費用、我想請問還有上訴的必要嗎?看來打漠示分管的機率勝算好像也不是那麼大?
您好:請您提供一審判決字號供律師參考。
請問是否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若是,提起上訴前請您須注意上訴期間。
法官似是認為實際占用面積比應有部分比例大上太多,讓其他共有人事實上不能使用該地,所以不可能成立默示分管契約。 初步看來,如您要繼續上訴,您或可主張,成立默示分管契約的要件只要「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即可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並沒有「應有部分比例應等於實際占用面積」此項。但實際上,您可能還必須找出其他長年對於您占用土地沒有意見的共有人做為證人,才能舉證說服法官。
你好,這部分除了法院是否認可以外,更應該注意其他證人是否會做出對你有利論述,並且可否改變二審法院對於原審法院判決心證。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您好 建議您持判決書與律師安排面談,商討是否有上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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