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押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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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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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4/1時我與家人以每月2萬5元+押金2個月租房並入住,發現樓上常常會有重物忽然掉到地方的聲音,導致我們都會忽然嚇到心臟會不舒服,住了幾天下來都快神經衰落,因為樓上是住房東的父母,所以4/4向房東詢問是不是因為有在施工才有這樣的聲音,但房東只一直回答聲音不是他父母發出的,我只能摸摸鼻子相信他
但後來聲音還是持續發生,所以我4/7再次跟房東反應,並請他是不是可以轉告請父母親幫幫忙注意盡量東西輕放,結果房東一樣重覆說這不是他們發出的聲音,所以這個問題無法處理,然後就說如果我們不滿意房子可以提解約
我回覆房東畢竟我才剛安頓下來,搬家真的很累,只是想請房東幫忙轉達看會不會好轉,過程也都很委婉,房東就說如果房子不滿意那就只能解約解決,我就說這樣搬遷費跟各項移機費用的損失不說,那我已付的租金跟押金怎麼辦,房東只回先決定要不要解約才能談
經與家人討論後覺得這樣的噪音已經影響生活品質,所以4/10就回覆房東說看來只有接受他提的解約是比較合適的方式,並請他告知處理方式與細節,結果房東還是避而不談,只回答請我先找房子確定搬遷日期才能談
我們這段時間就積極找房,4/18跟房東說我們4/30可以搬走,房東這時候才掀出底牌,說就照合約走,他要扣2個月,如果不接受就是打官司,我說租約上說就算我搬遷,不過也才須賠1個月,是憑哪一條要扣2個月?房東說我們入住時有附家具,那些家具都是他親自買親自搬,所以我要賠他這些費用(但這些家具是簽約前就確認的,並不是我事後要來的)
接下來房東先是說我們已說4/30要搬離,所以4/30沒搬離他就要告我侵占;再來又說5/1如果他沒有收到房租他就立刻提告
我有3個問題想請教
1.房東4/8提出可解約,我在4/10回覆可以解約,這樣我是否可認定為雙方合意解約?
2.如果我接下來不付房租,住到2個月押金扣完就離開,這樣我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嗎?
3.威脅我4/30不搬就告我侵佔,請問這樣有構成恐嚇罪嗎?
362c9930用戶
發表於 2020/04/21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