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因聊天時提到表姐借銭未還,被告妨礙名譽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882 次瀏覽事實經過: 媽媽與親友聊天時,提到表姐在10多年前向她借錢沒還,被表姐知道了,所以被提告妨礙名譽 問題: 1.是由警察局發出的信件請媽媽(我們住新北)到屏東警察局做筆錄,請問能請假嗎?能請多久?能換到北部做筆錄? 2. 媽媽能請警察幫忙調出10多年前帳戶進出的紀錄? 3. 警察受理案件,對方不用提出證據? 4. 如果對方不提告了,能反告她誣告嗎? 謝謝回覆
事實經過: 媽媽與親友聊天時,提到表姐在10多年前向她借錢沒還,被表姐知道了,所以被提告妨礙名譽 問題: 1.是由警察局發出的信件請媽媽(我們住新北)到屏東警察局做筆錄,請問能請假嗎?能請多久?能換到北部做筆錄? 2. 媽媽能請警察幫忙調出10多年前帳戶進出的紀錄? 3. 警察受理案件,對方不用提出證據? 4. 如果對方不提告了,能反告她誣告嗎? 謝謝回覆
您好 可向屏東警方聲請在新北作筆錄,也可以請假,但警方有准許與否的權限。 誣告要成立並非容易,建議安排時間與律師諮詢,委請律師陪同製作筆錄,以保障自身權利。
楊俊鑫律師(3年間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0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建議你母親找個律師協助她,不要讓她一個人面對。 二、關於為了催討債務所發言論之案件,我摘要一則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三、參考無罪判決摘要:「而告訴人因於受領被告之勞務後,未給付被告分文,亦一直不理會被告,告訴人的妹妹范○○,亦告知告訴人被告找尋告訴人之意,並說明仲介費用要七萬元等情形,為告訴人陳明在卷,告訴人並於本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審理中表示:尚未搬進上址居住等語,可以認定被告當時確實是找不到告訴人商談索討居間報酬,告訴人亦未與被告聯繫。是被告所發表上述海報之內容,已可知絕非虛構捏造。再者,被告為促使告訴人出面還錢,而在告訴人所購買之上址房屋門口上方及其左近張貼上述海報,並留下聯絡電話,當亦可確定被告意在說明事實經過,催告告訴人清償債務。雖其內容不無舒發情緒之文句,但其意並非以誹謗告訴人之名譽信用為唯一目的,其另有保護自己合法利益,避免告訴人之置之不理,而破壞上述合法利益之主觀意思,無庸置疑。從而被告乃係基於善意而發表保護自己合法利益之上述海報,堪可認定。十、本件被告之行為雖該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事實,但揆諸上述說明,被告之行為並無實質違法性,自當阻卻上述犯行之違法性。是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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