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歸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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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棟5樓的房子1和2樓為甲方,3樓為乙方,4和5樓為丙方.今日4樓牆壁內水管漏水,影響到3樓,但是經水電師傅查證,4樓牆壁內水管漏水是1樓或2樓的水管漏水,那乙方追究責任是何方需負責?
6aca9700用戶 發表於 2019/07/30 22:47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7/30 23:11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第1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確認該管線屬於專有、約定專用部分或共用部分管線,若屬於專用、約定專用部分管線,則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負責修繕。若屬於共用部分管線(即公管),則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
    依你所述,水電師傅雖然告知4樓牆壁內水管漏水是1樓或2樓使用之水管漏水,但並未確切告知實際使用該管線屬於1樓或2樓,或者是共用部分之公管,惟可先與1樓或2樓區權人溝通看看,並請管委會居中協調。
    初步看來並非4樓區權人使用,故4樓區權人不負擔修繕之責,但若要修繕該部分管線,4樓區權人仍然要容忍進入其專有部分進行修繕。
    若無法自行協調、和解、調解,可向法院提起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訴訟,並聲請法院囑託專業鑑定單位鑑定,釐清實際漏水之原因,再依鑑定報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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