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去逝才發現有小三,還幫小三買房,可否要求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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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去逝才發現有小三,又幫小三買房子,能否討回先生幫她出的錢。(有約見面有錄音過程,小三不願返還)
cca289d2用戶 發表於 2020/04/26 10:41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4/26 11:11
    回覆諮詢(6811)、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6)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贈與除非有撤銷理由,否則應無請求返還法律空間,惟小三過去有侵害你配偶權事實,可以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相關金額可以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4/26 11:1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1020條之1定有明文。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民法第1020條之2定有明文。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3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是贈與或借名登記。
    若是合法有效之贈與,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嘗試聲請法院撤銷之,但要注意除斥期間之規定。另可嘗試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追加計算,就分配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若係借名登記,配偶死亡後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可以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26 13:04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應視買房及登記原因為何判斷,得否撤銷先生該行為。應先保留相關證據,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保留法律追訴權,確認是否應提告或其他方式催告對方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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