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平台的留言可以提告嗎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2571 次瀏覽
您好,我最近在匿名平台Dcard上發文,主旨是希望不要網路霸凌,但是我回覆某一則留言時,卻也使用了不當字眼(腦腦,秀下限,後來有道歉,而且使用不當字眼的留言僅此一則,也已經刪除)

然後有兩名網友(不是被我說秀下限的人),說我是假清高,假聖母,無腦智障婊,破麻,爸媽都死了又沒教養,還有很多…
我已經把一些留言截圖,有20幾張,還有更多可以截,圖中他們沒有直接指名道姓,因為這是匿名平台,但是有標注,也就是說只要點擊標注,就可以知道他們是在罵我,而且頻率很高,幾乎是我回覆其他人的留言,他們就會攻擊我,目前只能得知他們的學校及性別,無法知道科系年級班級姓名,請問這樣可以提告嗎?算不算已經影響到現實生活了呢?(我個人心理上是非常不舒服)
謝謝~~
6b39183e用戶 發表於 2020/04/29 05:12

2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29 05:4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若能從對話脈絡中得知他們是在罵你,因為網路通常是人格的延伸,所以還是可能受侵害,那或許可以在提告後,請地檢署函詢Dcard 公司得知帳號申請人,來提告公然侮辱。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03 00:30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3年間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0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關於你的問題,如果網路上的資料足以讓人知悉你是誰的話,是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的。
    二、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按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其為社會
          上對於個人人格之評價。依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規
          定,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弄辱罵,不問以言
          語、文字或舉動等方式為之,因已貶損個人人格,侵害個
          人之名譽,均可構成本罪。惟進入資訊社會後,衍生網路
          社群之虛擬世界,在此虛擬空間之匿名、化身或代號,因
          非必然可連結至實體世界之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則對
          該匿名、化身或代號之公然侮辱,究否可取得與實體世界
          人格相同之名譽權保障,而對該公然侮辱之行為論以本罪
          刑責,自非無疑。衡以此種網路匿名、化身或代號之虛擬
          身分,於網路之虛擬世界中,或可能具備類似於名譽之評
          價,但究與實體世界之個人不同,固難將刑法保護名譽之
          概念直接、逕予套用至虛擬世界中,而認刑法亦應保護該
          虛擬身分之「名譽」。然若該虛擬身分可視為實體世界之
          人格延伸時,因已連結至實體世界之個人,即仍有刑法名
          譽權保護之餘地。換言之,倘綜合一切資訊觀察,已足以
          特定或可得特定該虛擬身分實際上為何人,即可認為有刑
          法名譽權保障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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