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款利息過高須遞起訴狀要求裁示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1661 次瀏覽我位於高雄,有一起宜蘭的債務起訴想請問: 我父親生前(約五年前)在宜蘭跟人借了25萬,用土地作擔保,因最後未還款土地被拍賣。 在近期執行土地拍賣後,宜蘭地方法院執行的「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寄來後,我才知道父親生前借款的債權人要求的借款利率週年利率達24%(等同放高利貸),導致債權人在我的土地被拍賣後取得很高的分配金額,不符合民法規定最高週年利率最高20% 經過與書記官聯絡,說要由我這邊在5/1前對法院提起訴狀(針對利率過高提出異議),才有可能爭取我能依要求的合理利率重新進行分配 想請教: 1. 請問這類的起訴狀遞出後,有可能需要出庭嗎? 2. 因爲到現在我本人從沒看過父親的借條,假使債權人提出當初借條上註明的借款利息約定是24%的話,是否有可能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