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希望能得到小孩的監護權及希望對方支付扶養費

婚姻.監護 離婚 1035 次瀏覽
你好
我叫OOO
我今年2X歲
跟父母弟同住
男方3X歲
跟90歲阿嬤同住(父母早逝)

我現在是三個月寶寶的媽媽
我跟男方(小孩的爸爸)是懷孕後才結婚
我剛懷孕時,我們相處都很融洽,
但跟男方的阿嬤處的不好
在交往時
男方的阿嬤 覺得我是來搶走他孫子的
就對我有很多偏見
我沒有違抗都盡量配合阿嬤的需求取得阿嬤的認同
但男方本身就比較內斂
不會協調我跟阿嬤之間的問題
反而有時是造成我跟阿嬤誤會的人
阿嬤比較傳統 會希望孫子常常關心陪伴她
但男方只要工作或外出時 都不會接阿嬤的電話
導致阿嬤認為是我不讓他接電話的
男方也不會去解釋
造成阿嬤對我有很多不滿
但我也無力解釋

阿嬤很寵他
但卻有點寵過頭了
他很多觀念都不太懂
像是他不知道女生生產完要坐月子
(他說我生完就應該要回去工作)
女生懷孕時要補充營養給小孩吃
(他說是我在吃 小孩又還不會吃東西)
因為懷孕前沒聊過這些
我也不知道他的想法是這樣
讓我很無奈

阿嬤也跟我抱怨很多次
男生都不會關心照顧她
有一次阿嬤走樓梯時摔倒 男生正在睡覺
阿嬤叫他 他卻沒有起來看阿嬤
是阿嬤自己爬起來去冰敷的

還有一次阿嬤自己想騎車
但卻出了家門就摔車了
當時男生正在上班
發現阿嬤摔車的路人打給男生
男生卻只回「他在上班沒空」
後續也是路人帶阿嬤去看醫生送阿嬤回家的

因為阿嬤對我的偏見也不時對我碎念
加上懷孕初期身體不適
我就搬回娘家生活
男生也開始不主動關心照顧我
都是要我打給他 跟他說我不舒服
他才會來看一下 但不會久留就回他家了
長期都是這樣的相處模式
吵了很多次
希望可以被多主動關心 
但男生總是只做自己想做的事
我懷孕七個多月時
男生因為工作不順 就辭了工作
我那時還有在上班
就要求他要載我上下班
有一天 他帶阿嬤去醫院看病
但到我下班時間了
他卻把阿嬤丟在醫院打電話請其他家人來載阿嬤回家
就自己跑來載我
也因此造成他家人對我有更大的誤會
他家人以為是我要他先來照顧我
要他把阿嬤丟在醫院
我不知道他竟然會做出這樣的舉動
我也沒有要他這樣做
如果我知道 我會叫他先照顧阿嬤回家
我可以請其他家人來接我
但他卻說 你不是要我多關心你

他對工作也沒有很積極的行動
今年過年時 他阿嬤還提出要我養他的話
說我還有收入應該要幫他支付他的生活費
我心裡真的很難受
整個懷孕過程
他對我沒有主動的關心照顧
我不舒服時打給他 請他帶我去醫院
他卻要我自己坐計程車去
一直到我懷孕9個月
我才住他家 以防隨時要生他可以直接載我去
(我爸爸是客運司機都是早出晚歸
媽媽不會騎車開車,怕有緊急狀況才會決定回去他家)
重回他家
他阿嬤還是對我時常碎念
2/1 晚上12點我開始有陣痛
就請男生帶我去醫院
到醫院時醫生說只開0.5指要在回家觀察
我們回家後 他阿嬤就唸我們怎麼這麼晚還跑出去
他說我陣痛 所以去醫院
他阿嬤竟然說我是裝的 因為我想出去
所以騙他帶我出去😭
整個晚上越來越不舒服
但我也不想再被阿嬤講閒話就一直撐
忍到隔天下午3點多 真的痛到無法忍受
到醫院就開了五指了
過了20分鐘我就生出來了

生完後
他阿嬤不准他在外過夜
他只陪我住院2天
我出院後把我送去月子中心他就沒有再來過
他本身是不太主動的人加上手機有些問題不能撥打電話  所以我們連電話都沒通過
我一個人在月子中心自己擦藥自己練習照顧小孩自己坐月子
總總無奈情緒導致我心情低落
就跟他說了很多帶有情緒的話

他阿嬤在我生產前也說
他們只要小孩
小孩生出來給他們 我就可以離開了😭
但我整個懷孕過程 他們對我的態度
我真的不想把小孩給他們
今天我想離婚 小孩也希望能帶走
不想歸他們家
最後一次見面3/5是幫小孩報戶口
那時的他還沒找到工作

他現在的心態好像就覺得小孩跟他無關了
他也不需要再出現
但小孩是跟他一起生的
我不想讓他過的無憂無慮 好像都不甘他的事
至少也要讓他分擔一點小孩的開銷
我也能減少一點負擔

我的訴求是希望小孩監護權歸我
也希望他能支付小孩的撫養費
我現在是請育嬰留職(有申請育嬰津貼)
我產前薪資是3萬
如果他現在還沒有工作
我會不會拿不到扶養費
如果他有工作但薪水比我產前的薪資低
是不是我負擔的扶養費就比較高
扶養費比例是以我現在領的津貼來算 還是產期的薪資來算?

另外我能再提出要求夫妻財產分配嗎?
a6e4f250用戶 發表於 2020/05/07 07:19

3 位律師回答

  • 謝俊傑律師
    謝俊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07 09:02
    回覆諮詢(343)、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94)

    您好
    很遺憾您遇到這種事,但依您情況來看,與先生是否能離婚,要走民法第1052條第2項,白話解釋就是「說服法官你們兩個人的婚姻已經走到盡頭沒有挽回的餘地」,這在法院實務上主張不太容易,建議您與律師預約面對面諮詢並且闡述更多細節才有辦法
    另外針對監護權部分,小孩年紀過小的狀況原則上會判給媽媽,但具體是否會判給你,還有審酌您娘家支援您的狀況,您的經濟實力等
    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如果順利離婚就可以請求
    以上所述供您參考,建議您至本所諮詢,以利律師給予您更精確的建議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謝俊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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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5/07 11:23
    回覆諮詢(411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1)

    您好:
    
    依所述您想處理的應有離婚、監護權、扶養費和剩餘財產等項目。
    
    1.離婚部分,看的出來是先生無法作為您與他家人的潤滑劑,對您和小孩的關係也日漸減少,原則上會以民法1052條第2項作為您請求離婚的主要依據,而由於1052條2項的法律規定較為抽象,這會需要與您談過協助去您去具體化這些婚姻上的問題,說服法官這段確實已無法維繫。
    
    2.財產部分,您們婚姻時間存續尚不長,請求財產可能實益不大,反而拖慢這個訴訟。
    
    3.監護權,法院通常是把幼兒交給母親照顧,如能舉證先生對小孩不聞問應有空間。
    
    4.扶養費通常會以小孩成長縣市的消費水平計算,這會需要知悉日後孩子計畫的成長地還有父母雙方的收入能力來做判斷。
    
    
                         
  • 談恩碩律師
    談恩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07 11:53
    回覆諮詢(55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141)

    您好,依照您所述之情況,離婚可以嘗試以民法1052條第2項破綻主義來主張,至於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監護權),應有機會爭取由您擔任,至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能舉證高於主計處各縣市消費水準,應可爭取更高,否則至少也可爭取到前述消費水準之金額。
    具體處理情形,歡迎您來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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