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相關問題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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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去年11月我媽被詐騙36萬元(假用違反洗錢防制法的老招來騙她…要她繳付現金保證金...),當天下午我回家後跟她理清後過程後得知是詐騙(但她已經繳付現金給車手了),當天下午即去警察局報案做筆錄,1月的時候,警察局有通知我們抓到車手(少年16歲)了,承辦通知我們的警員有說,他們那天騙完我們後,又去三峽騙另1個家庭,後來2/13也有收到法院寄來的法庭裁定通知書(告知那車手已移送少年觀護所收容中),4/28我們收到少年法庭的出庭通知書(告知6/10出庭)。
問題:
1.因為通知書上備註有寫”如無其它陳述,可以不用到庭”,且有附記”調查”,我媽因身體不好(心律不整、糖尿病...)及不想再面對那共犯,不想出庭,但不出庭陳述就代表不求償了是嗎?但我不想就此就算了,仍打算對共犯求償我們損失的金額。
2.請問我們可以書寫陳述內容及求償要望寄送予少年法庭(書記官所說的請假單?),來進行書面陳述進行求償嗎?有即定的書寫格式嗎?
3.一般這種詐欺案我們能求償回我們損失的金額(全額or...)嗎?即使對未成年的共犯,法官一般的判決會是?
4.如果我媽不願出庭,我可以代理她出庭嗎?但案發當時,我並不在現場
5.當天開庭會是只針對我們這一案查證?還是會連同他們騙的這一連票案件,陸續由證人出庭查證?
4ccb2d64用戶
發表於 2020/05/07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