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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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



以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相對人以繳納健保費、私校學費等繳費單據扣除後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已所剩無幾

若不能以下列法源依據
按民法第334條所稱之抵銷,係以2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為要件。是得供債務人抵銷之債權,須為對於自己債權人之債權,而不得以對於他人之債權,對於債權人為抵銷,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5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爭取免除抵銷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可能


謝謝您
03c874ab用戶 發表於 2020/05/08 12:38

1 位律師回答

  • 王煥傑律師
    王煥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08 14:28
    回覆諮詢(94)、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22)

    您好:
    1)、依所述,相對人似主張其有為未成年子女繳納健保費、私校學費等費用,並提出相關繳費單據為憑,如果前述事實無誤,相對人已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與民法「抵銷」無涉。
    
    2)、如果相對人抗辯過去已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您或許可考慮從未成年子女之相關必要費用,已較雙方協議時增加的方向著手,並提出相關事證向法院主張「情事變更」,例如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地位或其他客觀上影響其扶養能力之情事遽變,而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因此有予重新酌定扶養費用必要。
    
    3)、上述事項建議您可與律師諮詢,並討論後續應如何向相對人主張。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繫,將揭誠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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