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否定之訴&是認領還是領養
其他 其他 2408 次瀏覽1.跟現任老公的小孩,在名義上差幾天所以法律上認定小孩的爸爸是前夫,想請問這該怎麼寫跟怎麼打,不希望再跟前夫有瓜葛,但是詢問過,這得上法院,但礙於金錢,又是頭一次遇到 2.與前夫有生一個女兒,監護權歸女方,想請問現任老公如果要認領還是領養是不是也需要前夫的同意呢
1.跟現任老公的小孩,在名義上差幾天所以法律上認定小孩的爸爸是前夫,想請問這該怎麼寫跟怎麼打,不希望再跟前夫有瓜葛,但是詢問過,這得上法院,但礙於金錢,又是頭一次遇到 2.與前夫有生一個女兒,監護權歸女方,想請問現任老公如果要認領還是領養是不是也需要前夫的同意呢
你好: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第1項)。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第2項)。民法第1062條定有明文。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2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第3項)。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 若受胎期前與前夫有婚姻關係,子女會被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此時只能在法律規定之除斥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若已逾除斥期間,只能改由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若子女受婚生推定,親生父親只能改辦理收養,原則上要經過法律上父親之同意,但法院可依兒童或少年最佳利益,認可收養。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1.跟現任老公的小孩,在名義上差幾天所以法律上認定小孩的爸爸是前夫,想請問這該怎麼寫跟怎麼打,不希望再跟前夫有瓜葛,但是詢問過,這得上法院,但礙於金錢,又是頭一次遇到 如果因為婚生推定而致子女遭推定為與前夫所生 依照民法第1063條規定 需要提起否認之訴,但請注意2年時效問題 另外若要提起本訴,也需注意陳述及攻防內容 避免因此涉及妨害家庭罪嫌 2.與前夫有生一個女兒,監護權歸女方,想請問現任老公如果要認領還是領養是不是也需要前夫的同意呢 由於現任丈夫與女兒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 因此要採用收養制度 不過收養原則上須要經過本生父母的同意 除非有: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2種情形時,法院可進行收養之認可,無待本生父母同意 且此屬於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直接來信或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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