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房屋,二分之一土地不同人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106 次瀏覽
請問兩兄弟分得沒有土地的房屋各半遺產,弟弟已往生改登記弟媳名下,大哥透過祭祀公會買得一半土地,也經法拍取得弟媳房子產權,在房屋過戶完成後,弟媳也即刻透過祭祀公會買下土地,變成一棟房屋二分之一土地不同擁有人,以致弟媳的兒子欺負大伯夫妻年長老實,屢次以開高價要租金或賣價為由,糾眾喧嘩圍堵和做鐵架圍堵大門進出, 妨害自由,不勝其橈![有相片錄影為證]

想請教律師:
[1]哥哥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完成後,2/1土地祭祀公會可以同意再售予他人?
房屋所有人是否應有優先購買權才對?
[2]可以經由法院取消非房屋所有人購買嗎?
[3]房屋座落於高雄美濃鄉下透天厝,弟弟土地持有近30坪,卻要土地租金每月6000元,請問合理嗎?否則便天天來鬧事?
[4]哥哥房子可以獨立買賣嗎?
感謝律師指導!
8617f303用戶 發表於 2020/05/10 16:27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5/10 19:15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這部分必須釐清祭祀公會表決是否有通過。
    2.進行拍賣若外人買受持份,共有人可就同一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3.租金是否有過高問題,你們可持土地謄本以及附近實價登錄系統等等資料一併與我們討論。
    4.可以但是可能出售行情,另外其拍賣價金是否大哥可以接受,必須盡早確認。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5/10 17:24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房屋、土地是不同的物權,可獨立買賣,本件祭祀公業出售共有土地,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此種優先購買權不具物權效力,即使違反僅能請求損害賠償,不會影響已發生買賣過戶的效力。所述情形房屋所有人可出售現有房屋及二分之一土地所有權,但產權不完整,可能賣相不佳。應設法安排使房地所有權合一,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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