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子女監護及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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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協議離婚,對方未寫探視時間只寫我有探視權,離婚10天後又把孩子丟給我,津貼他自己領,要我全額支出撫養孩子三個月,他不願意給半毛錢,只願意想帶回他家玩就帶回家,後續因為他說要簽訂一個月給我多少跟探視時間都不來簽,然後一個月說給五千監護權歸他,津貼也是他的,後來不同意他就把孩子帶回他家,之後就阻擋探視,之後請家人去跟他談才又給我看小孩,每個月孩子幾乎在我家待將近半個月,而他給奶粉尿布都是一點點而已,我也有購買孩子日用品費用,後來因為孩子生病不舒服發生爭執我想帶去大醫院他不給我帶,事後又拒絕讓我探視孩子,他還讓一歲五個月孩子吃烤雞翅、魷魚絲,但我的孩子牙齒一直未漲出來他也不帶她就醫,他曾經有一段婚姻,他都會給他前妻的孩子玩18禁限制級的遊戲,那個孩子約莫10歲,但是有簡訊為證,他之前有傳簡訊說他問過113,我可以 隨時探視孩子,後來又惡意阻擋,請問我真的可以隨時探視嗎?上次有一次有跟他講要探視,後來他又說不給探視,但我人有過去他們也開門讓我進去,然後一言不合就說要報警我闖入民宅,警察說他不給我看我就是不能看,還說隔著兩道門看到小孩一眼也叫給我探視了,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6766aa27用戶 發表於 2019/08/02 07:26

2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8/02 07:33
    回覆諮詢(4135)、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對方對於小孩已有些不適當之照顧行為,您可考慮爭取小孩的親權。如無意爭取親權亦建議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的方式,在明確的探視時間下,才不會如同現在對方說隨時可探視但其實是隨時都不能探視。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7 14:25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2、3項)
    
    聲請改定監護最重要的不是要去說自己有多好,有多愛小孩,而是要去舉證說明對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因為,民法第1055條第3 項關於改定監護之規定,基於繼續性原則或主要照顧者原則之考量,聲請改定之要件並不是「由一方行使將可對子女更為有利」,而必須是「原本行使的這一方對子女有所不利」,以避免父母因彼此不斷競爭而反覆聲請改定,對子女身分上的安定性及心理發展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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