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時效期已過問題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5432 次瀏覽
因朋友被剝皮酒店詐騙數百萬元,以協助朋友蒐證並報案提供給檢查官,但至今已過二年仍未起訴,是否民事賠償部份時效已被消滅而無法提起民事賠償呢?因上網查了許多律師有提到時效性問題,才知道刑事附帶部份需二年內,但檢查官調查至今仍未起訴而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所以至今等待以超過時效期限了。若是未來起訴,是否可自行繳交仲截費提起民事賠償呢?謝謝律師的意見提供。
80e888e0用戶 發表於 2020/05/18 13:21

5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5/18 13:55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二年,此部分需自行注意,若將滿二年而刑事尚未起訴,應盡快另向法院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否則一旦逾二年未請求導致時效消滅,債務人就可時效抗辯拒絕清償,並非只是需繳裁判費而已。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5/18 14:02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據民法規定,若要主張侵權行為,則請求權人知道損害發生以及賠償義務人開始的2年內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所以如果已經逾越2年,原則也無法再請求。
    
    但也必非毫無機會,具體個案是否確實符合時效規定而罹於時效,
    還是需要視背景事實以及刑事部分的現有資訊,
    才能評估是不是還有爭執的空間。
    以上供參考。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5/18 14:15
    回覆諮詢(4131)、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如有罹於兩年時效的風險,建議是另外單獨提起一個民事訴訟以避免時效消滅。
    原則上時效應由知悉被騙時起算,建議是與律師諮詢有無空間去界定個相對有利的時效起算點。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18 16:40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法律的規定是死的,如何運用才是重點,
    就如同如何釐清事實,以套用法律主張有利的時效起算點,即是法律專業所在,
    
    另建議您一併將刑事案件諮詢專業律師,以協助刑事案件的進行,
    
    建議您持相關資料來所詳述事實,以協助您謀求依法訴請民事賠償的空間,與就刑事案件有無不足之處給予意見.
    
    一點點細節的不同,都可能影響提告的法條與對象,
    又何種證據內容能說服法官,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另提醒您及時蒐證與保全,以及時效都非常重要,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無借據之借款,律師協助取回
    
    女兒女婿借款不還,律師協助請求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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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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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18 18:10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1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第2項)。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
    若對方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你受損害,於2年消滅時效完成後,還是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
    
    
                         
  • 80e888e0用戶
    發表於 2020/05/18 18:59
    感謝上述律師熱心回答,因對法條內容"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所定義之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是如何認定?因此案件過往案例往往被當消費糾紛而不起訴導致受害者多數求救無門,而非有任何侵權行為產生之損害賠償之問題,故才想了解是否需找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上非常感謝各律師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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