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土地房屋租賃
不動產.土地 租賃 911 次瀏覽事實經過: 在105年時,甲某取得了與我方共有土地的一份,而土地上的房屋一處在很久之前早已有租借乙某,但現今甲某因未取得乙某的租費(乙某租費從以前至今都是繳交給我方),而向土地及房屋共同持有人我方討要105年10月起一半的租金;乙某租借的房屋建立費用、用水費用及電費都有我方支出,且乙某房屋有何問題時,都是找我方處理。租借給乙方時,為家父時期之事件,且當初未與對方簽約,繳交租費都並未有其證明。 問題: 1.請問這樣子甲某還與我方討要一半的租費是否合理? 2.如需處理調解的話,那麼可否將房屋當初建理及其它雜費扣除租費後再對半平分? 3.調解的請況下,應該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