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擾鄰,房東有無連帶責任?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6037 次瀏覽
您好 本人居住於大樓,三年前樓下搬來新房客,期間不時於半夜11點至12點之間上樓按門鈴說我們半夜工作吵他。但事實上我們都已入睡,反而是被他半夜門鈴聲吵醒,不堪其擾。而其房客素行不良,無法溝通,甚至於我們出國不在家期間還指控我們半夜吵他並摔壞我們門口裝的簡易監視器。對於如此惡鄰我們已報案並告他強制及毀損罪。 我想了解的是,因為三年來與此人無法溝通的狀態,我們只好向他的房東求助,並希望他可以考量他的房客已影響其他住戶安寧,是否可於租約到期後考慮不再續約?並請管委會協同與此房東溝通。豈料此房東認為這是住戶之間的糾紛,已走司法程序,他也不表態是否考慮不再續租給此房客,造成我們身心疲憊不堪,擔心他的房客時不時的上樓騷擾。請問這樣的情形,此房東無法將心比心,他的房客已嚴重擾鄰,他卻消極作為還收租金,而我們卻深受其擾,是否有法源依據可?此房東?我們知道雖然此房客才是加害者,但房東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實在太惡劣,希望了解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房東負起連帶責任。謝謝
fc490ca4用戶 發表於 2019/05/09 09:18

1 位律師回答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09 10:57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惡鄰實在令人苦惱。然而,要房東與連帶與房客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實務上可能有困難。請看以下某個跟您經歷很像的判決(節錄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29號):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
    
    …至被上訴人A僅係上訴人與B之房東,其對於房客之舉止行為並無干涉限制之權利。況A已數次應上訴人之請,向B反應勸導噪音問題。而上訴人並未能說明A依何法律規定對其負有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及A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並致其何權利受損之情事,徒以:A是房東,房客間產生侵權行為,房東有責任,A只有口頭勸告B 4次,B仍未改善,A不積極處理B製造噪音一事,寫和解書的時候,A也不來,而姑息B對上訴人的侵權云云,即謂A亦應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簡上字卷第42頁、第63至64頁、原審板簡字卷第14頁反面),洵屬無據。況上訴人並無法舉證證明B或其家屬有於X樓房屋為超逾一般正常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之行為,並因而製造出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噪音,致侵害上訴人權利之行為,亦如前述。」
    
    綜上,比較穩妥的處理方式,可能還是只向房客提起相關訴訟,敬請參考。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