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調解不成立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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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09年2月份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接手受傷,對方老婦人骨頭疑似有斷掉有驗傷
我方當時想說都住附近而已不會鬧得太難看而且身體僅擦挫傷正逢新冠肺炎期間不想浪費醫療資源而沒去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筆錄上有提到我方有受傷)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皆有保險,但我方一開始沒要求賠償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行經無號自十字路口(幹道)時遭對方於我的左邊(支道)撞擊側邊而當時我只有輕微擦傷又因正逢新冠肺炎期間不想浪費醫療資源而沒去驗傷,對方老婦人骨頭貌似有斷裂且有驗傷,事後有調出監視器,且當時警方到場我有掀開我的衣服(露出傷口)問警察這樣要不要驗傷,警察有將傷勢寫進筆錄內,後續我們有申請調解但對方獅子大開口其中一條就要求精神撫慰金20萬....等諸多費用,調解2次後我方一直提高賠償金額但對方一直堅持自己要求的金額因此宣告調解失敗,最近收到警察局通知對方以過失傷害提告,而我方也以過失傷害反告
六、問題:1.就刑事方面想請問在當時大意沒驗傷的情況下,但是有監視器跟警方筆錄以及若之後傳証該名警員有辦法證實我當時有受傷以構成過失傷害嗎,起訴的機率高嗎?
2.就民事方面想請問:我方事後因此事件被感焦慮 失眠等症狀有去看精神科醫師並開出診斷證明請問這能當作日賠償的依據之一嗎?
865bf464用戶
發表於 2020/05/21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