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
其他 其他 2001 次瀏覽律師您好, 前陣子請某電商公司(我註冊帳號成為該平台賣家)依個資法第3條第5項刪除我的所有個人資料(包含姓名、手機號碼、電子信箱等),而電商回應我依照「第11條第3項、第19條、第20條規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以及依據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保留使用者資料」 第11條第3項: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9條第2項: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請問這是無敵法條嗎?好像我依第3條第5項要刪資料,卻會被第11條第3項、第19條、第20條推翻、無法刪除檔案。 我有什麼辦法能夠請該公司刪除我的所有資料嗎?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