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的房租支付方式即要求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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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二月底時頂讓了一間店,由於前業者與房東的租約尚未到期解約,房東希望與前業者的契約到期時解約後再與我簽署租賃契約,所以先與前業者簽署經營權轉移的契約,這些都有事先告知房東且取得房東的同意,但是為了保障我自身的權益,於是在契約上有加註一項
:房東方若對轉移承接者乙方(我方)有租賃承租正式約/換約,不成立或不給予續租時,甲方(前業者)須退還乙方全額轉讓費。
房東與前業者的契約在5月31日到期,所以最近在約時間要與我方簽署租賃契約,但在簽屬租賃契約前,房東告知收租方式須用支票付款,但個人本身沒有支票,向銀行詢問得知申請支票需要符合規定,由於目前還未達銀行之規定故無法申請支票。
之後經過溝通,房東願意接受前期使用轉帳/匯款的方式支付房租,等我達到支票申請資格後再改用支票付款的方式。
我這邊有兩個問題想問

問題一:如因付款方式非房東所能接受而未能達成房屋租賃,是否等於房東個人不願意承租呢?

問題二:如果我們向房租要求減租金,但是房東不願意接受而導致無法承租,這樣算是房東不願意承租嗎?
efdde87c用戶 發表於 2020/05/23 02:19

1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5/23 07:45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照所述的約定條款,若無法與房東續約,將影響營業讓與的效力,解釋上應探究無法續約的原因,必須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事由導致無法續約,才有該條款的適用。例如,承租人提出不合理的租金條件導致無法續約,應無法否認營業讓與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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