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持本票及往來郵件告我詐欺,被單獨傳喚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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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識一個網友 因為我在做本身做貿易那希望找一個合夥人可以在工作 幫助我 那是在去年7月15號他給我400,000, 我在8月15號給他15000塊 作為投資紅利,然後10月15號還他150000,剩下250000他又認為說他可以放在我這邊然後我每個月給他8000塊作為他的生活費,幫助他做寫作的夢想,我也同意,那後來8000塊我認為太多因為他把錢用到買禮物送給直播主或是參加網路的賭博類似這種很不 好的作為,我就把金額降低到6500塊,那三月份的時候他認為股票市場有利他告訴我一些股票說我賺錢的話再給他加個500 ,1000,問題是股票哪有保證賺錢而且我也不做股票啊,所以因此就造成的爭執他要求馬上把250000全部還回去,
因為本票上面是寫7月15,我之前已經給他那麼多錢每個月,所以不甘心想等到7月15再還他, 沒想到他五月初就去告我詐欺我7月底收到地檢署傳喚 ,我跟檢說8月15把所有的金額還他,檢察官又要求我真正在做生意的這些證據也要舉證給檢察官,因為檢察官說對方告我詐欺是因為我用 假做貿易的名義欺騙他拿錢出來做投資,我的問題是 第一我的餘額250000,我從頭到尾已經給他50000塊作為生活贊助 ,我要把這個50000塊扣掉,我只會給他200000,這樣可不可以?第二 ,我的做生意的證據客戶往來我可以舉證沒有問題,如果是這樣我還是會被起訴嗎?
0ff8033c用戶
發表於 2019/08/03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