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外遇,我想訴請裁判離婚跟爭取孩子扶養權

婚姻.監護 其他 211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因為先生外遇,我想訴請裁判離婚,不知道自己的情況爭取孩子扶養權的機會大嗎?

女兒出生以後,從坐月子開始,我們一家三口就搬回我娘家住。過去都是先生拿錢給我,但不知道為什麼,小孩出生沒多久,先生開始一直換工作,雖然陸陸續續有收入,但是並不是很穩定,最近又聽說他要換工作了。

前陣子開始,因為他幾乎都沒有回來,我透過電話、LINE聯絡他,常常都是不讀不接也不回。因為他對我們母女不聞不問,我只好去找我們帳戶的提款卡提領家用,這時卻發現他也一併帶走了。

上週,我把孩子託給我媽照顧,跑到他工作的地方堵他,在我逼問下他親口承認自己在外面另外租了套房,並且和另外一個女性友人同居。

我想訴請裁判離婚,但是我很怕他會跟我爭撫養權,畢竟我現在是全職媽媽還沒有工作。

女兒出生後都是我和娘家的家人在在照顧,反觀婆家人對我們母女不聞不問,對於我先生外遇他們竟然嗆說像我這樣只會跟先生拿錢,先生會外遇並沒有犯什麼錯,我真擔心孩子真的交給他們,未來可能會有價值觀偏差。

先生從交往到婚後生完小孩的6年多,他一直沉迷線上遊戲跟網路交友,現在直接對我和小孩不聞不問又和其他女人同居了。

我雖然還沒有工作,但我生孩子以前自己工作的存款比先生多,而且娘家經濟也不錯,離婚後一定足以扶養小孩。女兒快要可以上幼稚園了,女兒上幼稚園以後,我也會去找工作,娘家也可以支援我幫忙我顧小孩。不知道我這樣可以爭取到3歲多女兒扶養權嗎?
3295c76a用戶 發表於 2019/05/09 10:27

3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5/09 11:11
    回覆諮詢(4109)、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1)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您先生發生外遇部分,您可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訴請離婚,且一併向法院要求酌定親權、扶養費用和會面交往方式。
    
    一個家庭如何分工,是雙薪家庭或是一方擔任全職主夫/婦,這是每個家庭依照自己的情況做出的選擇,基本上沒有是非對錯。法院也不會因為您擔任全職主婦沒有收入反而判斷您不適合擔任親權人。更何況父母雙方都對孩子負有扶養義務,即使父母一方經濟狀況不好,另一方亦可適時補上。更何況,法院在做親權判斷時,其實是種綜合判斷,包括衡量親職能力、經濟能力、家族支持系統是否充足、是否有善意父母內涵等等。經濟因素在親權案件的影響力其實已沒有想像中的高
    
    而依您所述,其實孩子出生後主要都是由您照顧,您娘家也願意幫助您照顧孩子,而且孩子還小,法院一般認為在幼年時期孩子是不可沒有母愛的關懷,這些都是對您爭取親權有利的因素。反觀您先生不僅外遇,甚至對孩子不聞不問,相較而言我會認為您爭取親權的勝率是較高的。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20 18:20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就您所述情節,需要委任專業律師處理才有機會
    可參考本所成功案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歡迎電洽02-2705-7238預約諮詢
    ☆Line專員預約諮詢→ 請搜尋0979-529-828
       或加入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23 14:30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
    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
    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
    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
    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
    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