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偽造文書(冒用截圖公司章、簽名、)、詐欺取利
刑事犯罪 其他 880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司與對方簽房屋契約借址登記行號, 契約上有但書若行號無法設立則全額退費,最後行號設立沒過, 對方卻反悔退費,且由對方行政疏失導致多次辦理登記不過, (有對話訊息跟電話錄音為證),但因為退費金額不多, 事後也查詢到對方公司已於今年4/20解散,並有多起民事訴訟欠款, 透過小額訴訟的方式討回機率不大, 所以想藉由在與對方助理在接洽過程中, 意外發現對方助理未經我方同意冒用截取公司章、簽名、留假資料 所擬的一份房屋契約書寄至高雄市政府商經科, 想請問是否可以透過以刑逼民方式, 討回費用及行號無法如期設立經營的損失賠償? 問題:告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