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知情下的調解成立可主張調解人無調解權主張調解無效嗎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264 次瀏覽
如果丈夫94年因車禍全殘,因此本人自付13年看護費,但因為兒子94年沒通知我情況下以28萬調解成立,因此本人無法再向加害人請求任何賠償,並丈夫107年過世,但最近聽孫子説才知道,我94年時是丈夫的監護人,這樣我能向法官申請調解無效嗎,並且我能因為丈夫107年過世才有繼承人的請求權,並且我是這個月才知道自己94年的時侯是監護人,這樣我能以以下的民法規定,再要求損害賠償嗎,因我我丈夫車禍全殘13年而過世到現在,我沒得到任何賠償或補償,但我卻自付了377萬的看護費,真的很不公平。 所以請問我有適用以下規定,可向法院申請調解無效,並要求民事賠償嗎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民法 EN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 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 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 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 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 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2.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19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正當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 的之權利而言。此項請求權,應以與其繼承爭執資格之表見繼承人為對象 ,向之訴請回復,始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時效之適用。 

3.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5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財產權因繼承而取得者,係基於法律之規定,繼承一經開始,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為繼承人所承受,而毋須為繼承之意思表示,故 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之人,必須於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 之存在,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此事實,則其 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六條之適用。 

4.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21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謂繼承權被侵害,須自命有繼承權之人獨自行 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者,始足當之。父或母與其 未成年之子女共同繼承時,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子女之 特有財產既有管理及使用、收益之權,並得為子女之利益而處分之,不得 謂有侵害其子女之繼承權。原審既認定上訴人等之母,係因清理維持上訴 人等生活所負之債務而處分遺產,又謂係侵害上訴人等之繼承權,顯屬理 由矛盾。 

5.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8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繼承權之被侵害,不以繼承之遺產已經登記為要件,苟該繼承人獨自行使 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即不得謂未侵害他繼承人之 繼承權。 

6.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7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繼承權有被侵害,或知悉其 被侵害之事實為其前提而言,倘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基於事實需 要,互推一人管理公同共有之遺產,並同意用該一人名義登記,則其情形 既無所謂繼承權被侵害,即不生該條項所定回復時效適用之問題。 

7.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7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繼承回復請求權,原係包括請求確認繼承人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一切 權利,此項請求權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 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 

8.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31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惟繼承權被侵害人,於繼承 開始後十年內,不知悉被侵害,或雖知悉,而同項前段所定二年之時效期 間,於繼承開始後十年內未屆滿者,乃適用之,上訴人於其繼承權被侵害 時,即已知悉,且於繼承開始後十年內,其二年之時效期間,業已屆滿, 自應適用同項前段之規定,不在同項後段規定之列。 

9.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5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兄於父之繼承開始時,即已自命為惟一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之權利,即 係侵害弟之繼承權。 



11.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8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 定,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亦有適用,故此項消滅時效完成後,非 經回復,義務人以此為抗辯,法院不得據以裁判。
829083d7用戶 發表於 2020/05/27 18:47

1 位律師回答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27 20:08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抱歉要潑您冷水,即使您能主張調解無效,但可能也早已罹於時效(侵權行為時效為兩年),而無法向對方請求。
    
    
                         
  • 829083d7用戶
    發表於 2020/05/27 20:37
    繼承人的繼承起算日不是從得以繼承開始算10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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