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第三責任險的兩年侵權損害賠償起算日是哪一天

遺產.繼承.贈與 遺囑 919 次瀏覽
請問繼承人如果要向加害人求償的兩年侵權的起算日是從事情發生為起算日嗎
fcf55a30用戶 發表於 2020/05/27 20:52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5/27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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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保險法第65條定有明文。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保險法第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開始起算2年的消滅時效,如果事情發生時就知道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就從事情發生時起算;反之,若事後才知道,則從知道時起算。
    第三人責任險部分,除非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沒有意見願意理賠,否則要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通常都是判決確定時),才可以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請求保險公司理賠。
    若有強制險部分,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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