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違約金內容

不動產.土地 租賃 888 次瀏覽
乙方於租約未滿搬遷,需提前一個月告知,需賠償一個月違約金及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之違約處理費用,於解約日搬遷完畢交屋。
但因為租賃專法有說,提前解約的話,最多賠償金額為一個月,想請問這樣的合約內容是有效的嗎?
1f9f9d8f用戶 發表於 2020/05/28 11:45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28 12:0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項)。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第2項)。第一項不得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一、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二、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三、其他顯失公平事項(第3項)。非具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第一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第4項)。租賃契約條款,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第5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若屬於租賃住宅,首先要看承租人是否可依應約定事項第17條規定提前終止契約,若符合規定,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若不符合規定,依應約定事項第13條規定,若已約定承租人得提前終止契約,可以提前終止契約。
    至於違約金部分,實務上通常認為1個約租金為適當之金額。若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酌減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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