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當初簽訂合約沒有明文規定違約 之後有辦法收取違約金嗎?

不動產.土地 租賃 861 次瀏覽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如果跟人家簽約租土地然後承租方把土地拿去做違法的事 但是當初簽約的內容並沒有提到違約時該怎麼辦 1.(可以跟承租方要求違約金以及把土地恢復原狀嗎?)
另外之後2.(土地要賣出時承租方可以利用合約來要求也要得到賣地的酬勞嗎?)
3.(如果對方不付違約金的話建議走法律途徑嗎?)
87475f2c用戶 發表於 2020/05/29 17:22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5/29 17:45
    回覆諮詢(6971)、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2)

    你好,目前你可持當初契約相關資料以及所謂"違法"事項究竟為何等等問題,與律師一併詳細討論釐清,方能確定有無違約金等等問題。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29 22:10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第1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第2項)。民法第432條定有明文。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第1項)。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2項)。民法第438條定有明文。
    若承租人以土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可能會違反土地之性質而定之方法,可以嘗試依民法第438條第2項規定阻止,若承租人仍繼續違法使用,可以終止契約。若導致土ˋ地受有損害,可以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
    依所述,契約未約定違約金,故無法請求給付違約金。
    所有權人出賣土地與租賃契約無關,原則上承租人無法依租賃契約請求報酬,惟若與承租人有其他約定,則要看該約定之內容而定。
    若承租人不願意返還土地、回復原狀,可以起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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