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偷拍(妨害秘密)和解金額應以多少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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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目前發生有同事設置GoPro於廁所偷拍女性同事如廁,考量公司名譽決定私下和解,
被偷拍到的人數就偷拍者自白有五人,由於決定私下和解,
已被刪除資料的記憶卡也是由公司內部自行還原,
還原內容除了幾張影片檔的縮圖,其他影片檔皆已毀損,
而這些照片中只有其中一位被害者有被清晰拍到臉部,
其他的照片只有廁所的空景,無法明確指出其餘四位有被拍攝到。
目前提出的求償金為:
(有被拍攝到臉部的同事:15萬)
(其他三名同事:10萬)
(剩下一名同事:30萬)
上述前四位查詢過一些判決資料,也詢問過法律相關人士,
求償金額是比一般判決稍高但還能支付的金額,
最後一位同事因已離職並沒有與前四位同事討論過,提出的金額比例與其他同事不符外,
也威脅老闆若不在時間內支付求償金,會直接報警,
因此其他同事相當害怕若被求償者無法支付或被提告也會連帶拿不到求償金。

因此想詢問:
1. 若四名金額較低的同事自行與偷拍者達成和解,且和解書內容有和解完成後銷毀記憶卡,
在尚未與求償30萬的同事達成和解前銷毀記憶卡這部分是否有違法?
2. 求償30萬且限期支付否則要報警是否有敲詐的疑慮?若有可否提出訛詐的告訴?
3. 若沒有明確拍攝到的證據,提告是否無效?
4. 自行還原記憶卡是否觸犯毀損證物?

謝謝
5c049256用戶 發表於 2019/08/04 22:00

3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4 22:50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65條定有明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所謂「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以後之案件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108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1.若告訴人已經提出告訴,被告以外之人銷毀記憶卡,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若偵查尚未開始,則不會構成犯罪。
    2.被害人依法主張權利及洽談和解,縱使金額過高,仍然不會構成犯罪。
    3.此部分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但若拍攝內容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
    4.除1所述外,被告自行還原記憶卡,不屬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無期待可能性,不會構成犯罪。
    
    
                         
  • 5c049256用戶
    發表於 2019/08/04 23:38
    您好,請問記憶卡若是由被害者自行還原,是有爭議的嗎?謝謝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30 20:03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3年間刑案勝訴至少102件、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經驗)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壹、	本案回答:
    一、記憶卡若由被害人自行還原,目的只是為了保存證據,並沒有違法的問題。
    一之一、尤其如果記憶卡在被害人手上又有談和解,預計應該也是加害人同意交付的吧。
    一之二、和解金額雙方同意即可。司法實務上有看過五萬元的判決。
    一之三、律師的立場不同努力的方向就不同,像是如果站在被告立場當然是幫被告爭取最小的賠償金額。
    二、妨害秘密案件本所勝訴經驗: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八十九)妨害秘密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7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貳、【本所近三年刑案勝訴至少102件以上】:
    (一)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公共危險(284過失傷害、185之4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7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284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公共危險(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證據不足不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VVV號不起訴分書1件。
    (六)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七)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467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過失致死案(車禍,無過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傷害案(包子店傷害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  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一)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二)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三)妨害性自主案(未滿十六歲性交)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四)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五)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六)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肛交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VV案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七)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性交,公家測謊未過)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八)妨害性自主案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v30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九)妨害性自主(224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十)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47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一)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二)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懷孕墯胎案)臺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6VV號。
    (二三)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3VVV號再議駁回(維持不起訴處分)1件。
    (二四)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
    (二五)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安眠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度偵字第28VVV號。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酒店妹糾纏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八)妨害性自主案(利用權勢性交、利用權勢性交未遂)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九)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三十)妨害性自主(少年強制猥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6年度少護字第4VV號獲交付保護管束裁定。
    (三一)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VV號不起訴處分。
    (三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四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八)竊盜案件(支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6V號。
    (五九)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VV4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十)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5年度易字第9VV號無罪判決。
    (六一)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V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六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移送大量輸入一級毒品海洛因案)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VV1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二之一)代撰書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裁定抗告成功案(與神同行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v號、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v號)。
    (六三)毀損債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5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四)侵占案件臺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61V號無罪判決1件。
    (六五)毀棄損壞(溝通後對方無條件撤告)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六)毀棄損壞(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8VV號。
    (六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和解)新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8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一件。
    (六八)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捷運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九)家庭暴力罪之遺棄案件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妨害家庭案件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一)妨害自由(強制罪、恐嚇危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9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二)妨害自由(持刀恐嚇危安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4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三)恐嚇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VVV0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四)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14VV號無罪判決。
    (七五)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7VV號。
    (七六)誣告案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七)少年傷害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護字第2V3號宣示筆錄(交付保護管束)1件。
    (七八)妨害性自主(對於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九)妨害性自主(刑法224強制猥褻、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摸黑尋找耳環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二)妨害名譽案件(加重誹謗逾告訴期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1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八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五)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七)少年事件傷害告訴代理(和解成立、處分:訓誡加假日生活輔導)。
    (八十八)詐欺案件(刑法第339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35v號、108年度偵字第241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八)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108年度偵字第14v號、108年度偵字第5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九)妨害秘密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7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0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一)妨害性自主(未滿14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5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二)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四)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五)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尚難認被告有明知肇事後仍逃逸之故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8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六)妨害風化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5v號上訴獲緩刑判決1件。
    (九七)妨害性自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證人證詞與a女供述大有出入)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九)妨害性自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01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1/30 20:23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3年間刑案勝訴至少101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註:這件的刑事部分是不起訴的,理由是沒拍成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同事,被告竟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上
        午11時30分許,於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5 樓之公司
        女廁所內,利用原告如廁未加注意之際,無故將所持用具備
        拍照功能之HTC 廠牌行動電話伸入廁所隔間門板下方,企圖
        利用預覽功能或行動電話機殼上玻璃材質之反射,窺視原告
        如廁過程,甚至拍攝原告非公開之如廁活動與隱私部位。兩
        造位於同一地點工作,可能遭被告偷拍之次數難以計算,被
        告所為讓懷孕中之原告深覺受辱與驚恐,至今無法安心如廁
        ,且擔憂被告持有原告之私密照片,而無法正常入睡,因此
        身體不適經常請假嚴重影響工作,並因情緒不穩、焦慮而至
        精神科及婦產科就醫,被告已侵害原告之心理健康權及隱私
        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
        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第9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向
        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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