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礙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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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四人(A、B、C、D)寢室裡,B、C、D三人因為長期受到A不友善的態度(發生了很多事情),所以在A「不在」寢室裡的情況下「講A的壞話、也罵了髒話,還曾說過A有被害妄想症」,結果A私自在寢室裡放了錄音筆,錄到了上述的對話,將三人的對話全程錄了下來,請問這樣妨害名譽告的成嗎?

是被對方告「妨害名譽」 而不是公然侮辱或是毀謗。
38faae06用戶 發表於 2020/05/31 15:44

1 位律師回答

  • 邱煒翔律師
    邱煒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5/31 15:58
    回覆諮詢(16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52)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妨害名譽是罪章的名稱,也就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310條誹謗罪的總稱。依照錄音內容所顯現的言論是否有抽象的謾罵或有不實之處,是有成立上開二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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