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誘拐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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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均未未成年,但皆以年滿16。
女方監護人因目睹男方與女方接吻而想以誘拐未成年做備案且有提告準備。
而此案件下男方未曾誘拐女方翹家,也未阻攔女方與其監護人聯繫,請問女方家屬想因此提告是否成立?
24759597用戶 發表於 2020/06/01 22:34

1 位律師回答

  • 陳育騰律師
    陳育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01 23:18
    回覆諮詢(150)、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41)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指必須得到女方同意,將女方置於您實力支配下,例如將經女方同意,帶回您住處居住。
    依您敘述,應該尚未構成和誘罪。
    另外若只有備案,並無警方紀錄之三聯單,代表警方根本未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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