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買方拖延最終取消合約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117 次瀏覽
事實經過:
雙方經由仲介簽訂買賣契約,買方給付支票作為擔保(告知會匯入現金至履保專戶),但之後遲無法依契約所訂定之日期匯款,最終解除契約;後續仲介將該支票交予賣方行使權利,該支票跳票無法兌現。

買方戶籍地址登記於區公所,目前僅有買方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問題:
據了解支付命令須有對方地址,且無法使用公示送達,請問後續可以採用什麼做法?
謝謝回覆!
dbb240d2用戶 發表於 2020/06/03 15:02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6/03 15:19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若對方不願負擔違約責任,可就對方違約跳票所造成你們的損害事實,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再請求法院發函查調被告人籍資料,以利書狀送達,至於有無民事訴訟你們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邱煒翔律師
    邱煒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03 15:16
    回覆諮詢(16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52)

    您好,本案情形,建議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依約給付支票債務,嗣後再持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一般民事訴訟即可依公示送達進行訴訟程序。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