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需至何處做筆錄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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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台東地區臉書社團看到 謝金齡先生發文 ,內容是這樣
「看到這振興券政策很心酸,花自己的1000元去領自己繳稅的3000元,然後再繳稅去還自己先前花掉的3000元,果然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
然後下面有一個k開頭網友罵他
如下
「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不作為不刺激消費你又該該叫
政府做事情哪一件不是用人民的納稅錢
重點是要做的對做的有用....
你屬鯛的?
還是你的工作是製杖?」
我的回應如下
「希望之前別的總統發的振興券被人家罵,你也有這樣義憤填膺的護航,不然就只是個可悲嘴臭的雙標仔」
這樣,謝金齡去找警察告我公然侮辱,第一,我根本不是罵他,我是針對k姓網友,因為他罵別人諧音製杖 ,結果他告我,他這樣是不是屬於誣告?
第二,該案由台東中興派出所 員警承辦,他要求我到現場做筆錄,我表面可以配合做筆錄,但是我沒有辦法到台東,他說不行,如果不到台東他就要拘提到案;請問真的沒辦法分案到台中來做受理嗎。
這件事非常困擾我,一個因為有人被罵所以想出來幫忙發聲,卻遇到這個下場。再請律師大人幫忙解惑
92b70a52用戶
發表於 2020/06/03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