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講法是否正確

智慧財產 著作權 2695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收到警察的違反著作權的通知書,說貴戶IP使用BT軟體下載該片商之電影,到案說明。


問題:經網路搜尋 
自 2014 年開始,法令規範警察除非是三年以上之罪,否則不能隨意向電信或網路業者調閱「使用者資料」,且在個資法施行之後,調閱使用者資料必須經過法官蓋章同意,不然警察直接調閱是違法的,被告也可主張證據未經第三方判定,且警察取證個人資料不合程序,而聲請證據無效! 所以單憑 IP 是不能定罪的,而網路申請人也不代表就是下載行為人,加上警察假如沒有搜索電腦 or 沒有在電腦上發現種子檔案與下載影片、下載紀錄,基本上就沒有證據,單憑 IP 最後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予起訴!以上是否是正確的?
de58bfe3用戶 發表於 2020/06/04 13:58

3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6/04 15:00
    回覆諮詢(842)、最佳解答(53)、獲得感謝(249)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此種說法並不盡正確,就關於IP資料的觀念說明如下:
    1、IP位置紀錄屬:通信使用者資料。
    2、您所說的2014年過後,是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正,增定3-1與11-1,其中11-1的規定是如此的:
    (第一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二項)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從條文就可以看出來,對於司法警察有調取票限制的只有「通信紀錄」,沒有「通信使用者資料」。
    雖然確實有部分實務與學說見解認為這是立法上的闕漏,但即便如此,法律效果也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由承審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決定有無證據能力,並不當然會排除。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04 15:23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 網路講法似是而非,實務上是可以調取IP位置的。
    2) 僅憑IP位置確實無法認定有罪,但如果您了解BT的技術原理,就會知道,您不僅有下載,也有上傳,如果有被掌握到您的上傳log,也會是可以認定您有罪的證據。
    3) 收到警察通知,建議不要心存僥倖,建議諮詢律師、擬定答辯方向。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6/04 16:39
    回覆諮詢(6811)、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6)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一般實務只要能查到IP紀錄即能確定你有無上傳影片加以分享事實,即有起訴定罪之可能,有無答辯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de58bfe3用戶
    發表於 2020/06/04 18:46
    如果我不知道BT有分享的功能嗎?單純只想下載沒有任何分享的意圖呢?
  • de58bfe3用戶
    發表於 2020/06/04 19:09
    到底是合解好?還是不合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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