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講法是否正確
智慧財產 著作權 3439 次瀏覽事實經過: 收到警察的違反著作權的通知書,說貴戶IP使用BT軟體下載該片商之電影,到案說明。 問題:經網路搜尋 自 2014 年開始,法令規範警察除非是三年以上之罪,否則不能隨意向電信或網路業者調閱「使用者資料」,且在個資法施行之後,調閱使用者資料必須經過法官蓋章同意,不然警察直接調閱是違法的,被告也可主張證據未經第三方判定,且警察取證個人資料不合程序,而聲請證據無效! 所以單憑 IP 是不能定罪的,而網路申請人也不代表就是下載行為人,加上警察假如沒有搜索電腦 or 沒有在電腦上發現種子檔案與下載影片、下載紀錄,基本上就沒有證據,單憑 IP 最後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予起訴!以上是否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