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暫時保護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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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一:109/5/31 遭受直系血親兄長加害人持日本長刀砍傷,並造成額頭高達7公分撕裂傷與全身性挫傷,已提告。 於今日109/6/5受到暫時保護令,內容卻未提到命加害人遷出戶籍地!
二: 上開所述一事,直系血親母親選擇跟加害人站同一陣線,並且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於109/6/5送達,內容卻有提到命我遷出戶籍地!
註: 房子所有權並非登記我名下
問題:
一: 請問,我要如何救濟,讓加害人遷出戶籍地?
二: 請問,我要如何抗告此保護令內容,如何救濟?
161882dd用戶 發表於 2020/06/06 00:02

1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6/06 12:40
    回覆諮詢(4138)、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依所述,您與對方皆有收到彼此之暫時保護令,依法會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因此,您的聲請事項是否有理由,除可針對暫時保護令的理由抗告外,亦可於後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中予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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