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企業法務 其他 1850 次瀏覽事實經過: 公司為有限公司董事1人股東5人,每人出資額相同公司想解散,但只有一個股東不同意 問題:請問有何方式解決
事實經過: 公司為有限公司董事1人股東5人,每人出資額相同公司想解散,但只有一個股東不同意 問題:請問有何方式解決
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71條(公司解散之事由)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若公司章程定有解散事由,符合解散事由即可解散。如章程未規定,且您的公司無其他特別法的規定,則依上開新修正公司法的規定,您的公司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解散
建議自行檢視解散事由,是因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是單純公司股東想了結公司現務。 而分別依公司法第71條或113條處理。 並注意公司解散之效力: (一) 應行清算: (二) 由清算人進行公司清算程序。 (三) 辦理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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