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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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公司為有限公司董事1人股東5人,每人出資額相同公司想解散,但只有一個股東不同意


問題:請問有何方式解決
109a0ca3用戶 發表於 2019/08/05 21:05

2 位律師回答

  • 侯美滿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05 21:39
    回覆諮詢(5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15)

    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71條(公司解散之事由)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若公司章程定有解散事由,符合解散事由即可解散。如章程未規定,且您的公司無其他特別法的規定,則依上開新修正公司法的規定,您的公司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解散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6 00:01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建議自行檢視解散事由,是因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是單純公司股東想了結公司現務。
    而分別依公司法第71條或113條處理。
    並注意公司解散之效力:
    (一) 應行清算:
    (二) 由清算人進行公司清算程序。
    (三) 辦理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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