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和保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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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年紀大了
似乎是有一天早上她瓦斯爐煮東西但卻在客廳睡著了
然後失火把廚房的瓦斯爐.抽油煙機.部分磁磚燒壞
直到鄰居看到才發現
雖然監視器無法照到我家廚房的位置
但廚房的位置面對路邊而且家中有個警報器
所以衍生出兩個爭議是
1.保全巡邏卻沒看到是不是有責任?
2.警報器為什麼沒響?
本來我堅持要提告
但這房子是我姐姐的
而她說這是我們家的公共危險疏失
是社區才能反告我們家
本來因為是她的資產所以尊重她的意願
但我覺得她根本就不懂法律
而我身為直系血親應該幫她忙
如果契約書具有類似"防止火災擴大"的內容
是不是我們家有權利要求保全公司或收管理費的管委會賠償?
這件事情的追朔期限是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
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
依據這條約兩年嗎?
謝謝
c600b4b4用戶
發表於 2020/06/06 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