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支付訂金 但房東現在拒絕出租 可索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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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朋友在暑假時想要到校外租屋,已經支付房東訂金,但是後來遇到一些租屋問題沒辦法和房東達成契約協議,可是我們最後選擇妥協,想要好好的租屋。
但是現在房東以雙方信任度不足的原因讓我們不要租,並退我們一開始的訂金5000元。
這樣我們能不能以民法第249條向房東索取雙倍的賠償金呢?也就是訂金5000+賠償金5000
7ea25c95用戶 發表於 2020/06/06 15:54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06 22:11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第249條定有明文。
    依所述情形,若尚未簽立租賃契約,所交付之定金應該是立約定金,若雙方就租賃契約之內容無法達成共識,意思表示尚未相互合致,租賃契約尚未成立,此時要釐清是否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若可歸責,則適用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反之,若不可歸責於雙方,則適用同條第4款規定,返還定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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