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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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土地及房屋一直未辦繼承現在依舊在過世多年的曾祖父名下,現在要辦理繼承,繼承人多達20位,有一半聯絡不上,想請問
1.若要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有一半的繼承人無法取得他們的資料可以辦理嗎?
2.歷年的地價稅皆為我家在繳,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要求補繳他們的份額嗎?
3.若其他繼承人不願意辦理繼承我們可以跟他們買嗎?
4.如果土地被拍賣我們有優先購買權嗎?
b2070693用戶 發表於 2020/06/08 16:25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08 16:3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1.可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自行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2.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超過潛在應有部分之地價稅。
    3.可訂定買賣契約,但若不先分割為分別共有,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才有辦法處分。
    4.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公同共有土地,其他人有優先購買權。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08 16:57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另應視土地部分是否維持共有或做其他處理用途,可能後續得考慮是否協議分割。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 b2070693用戶
    發表於 2020/06/08 17:12
    想補充發問 假如曾祖父有3個子女(甲乙丙),其中2位皆已過世,剩甲生存,乙的子女為AB,丙的子女為CDE,請問 1.繼承權是甲1/3、AB各1/6、CDE各1/9 這樣算嗎? 2.若甲跟A表示願意把自己繼承的部分都給予B,這樣可以辦理嗎? 3.若甲辦理拋棄,其繼承部分是由乙丙的子女均分,還是乙丙先各1/2子女再繼續繼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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