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備理由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853 次瀏覽
我因為調驗人口自行到排派出所驗尿,驗尿結果有毒品反映,結果被起訴,偵查庭跟檢察官要求檢驗尿液DNA,檢驗結果,檢察官沒讓我知道,而起訴我,直到地院我聲請閱卷才發現到刑事警察局鑑定報告回函地檢,內容為該尿液人體DNA含量不足,無法與被告比對,就這份報告我呈給法官,法官說DNA不能當唯一證據,結果被判8個月,我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開庭,我要求2審法官幫我詢問鑑定,那尿液為何無法比較,跟是否為人體排泄物,結果回函說因為送驗時間長達5個月所以驗不出來DNA,而該局無儀器鑑驗該尿液是否為人體排泄物,就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好瞎,當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他們都無視,就以警訊筆錄上說是否是你親自簽名納印,就為判決以據,司法真的平等嗎?我17號就要執行了,有夠冤
cf0d02ec用戶 發表於 2020/06/13 07:24

1 位律師回答

  • 洪杰律師
    洪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13 09:51
    回覆諮詢(133)、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37)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建議您可攜帶原審判決,與律師討論是否有上訴最高法院或提起再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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