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修繕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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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鄰居屋內漏水,找師傅抓漏皆說是我們家的問題,但我們家沒漏水,也因對方先前已數次向我們提告刑事侵佔毀損及漏水毀損等皆獲不起訴,現因對方提告民事之漏水損害賠償,我們因不堪其擾,也找了師傅抓漏卻無結果,就直接將共同壁內水管改為明管,對方家中就真的不漏水了,對方向法院遞陳述意見狀檢附一份估價單要求我們支付他們家因漏水造成的毀損修復費用。

問題:
1. 隔壁漏水非因我們家有做任何施工而造成,透天厝屋齡二十五年,水管有可能因年久有所損壞,在共同牆壁非因我方肇責原因所造成的漏水情況下,那麼維修責任及費用是否應由雙方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我們已負責水管拉明管之費用,對方的要求支付全額修復費用是否合理? 2今日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來函要求我們要具狀對陳述意見狀表示意見,是否需要請律師具狀表示意見?
ae0eb3ee用戶 發表於 2019/08/06 23:54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07 00:23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若共同壁內的管線是你所有之透天厝所使用,除非另有其他人導毀損管線,否則所有權人就要負責修繕,若怠於修繕導致對方受有損害,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是否是你所有透天厝管線所致,以及漏水之原因為何,可能要鑑定才有辦法釐清。
    關於原告請求賠償金額部分,零件之修繕費用以新換舊,可以請求扣除折舊費用。
    
    
                         
  • 侯美滿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07 00:41
    回覆諮詢(5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1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3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依您所述,您的房屋是透天厝,需先釐清您的房屋型態是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如可準用,依第10條規定,需先釐清漏水原因係來自共用壁本身,或是可歸責您的事由所致(例如您未修繕自己專有部分,導致損害擴及共用壁之後,再損害對方財物)。如為前者,則應由共用壁的共有人比例負擔,您若先為修繕,應可向對方請求對方應分擔之費用。如為後者,才由您負擔。
    3.因漏水情形及責任區分,需視建物型態及實際漏水原因才能判定,以上僅供您參考。如對方求償金額過高,建議您提供相關文件及證物請律師協助您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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