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院之判決的意思是?債務人已過8年還需還款嗎?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2030 次瀏覽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票字第 XXXX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XX 月 XX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XXX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XXXX號
聲 請 人 XXXXX公司
法定代理人 XXX
相 對 人 XXX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X月X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X萬元,其中之肆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6月X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X 月X 日
    簽發以XXXXXX區為付款地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XXXXXX元,到期日民國101 年6 月XX日,
    詎於到期日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XX    月    X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7342f6b用戶 發表於 2020/06/16 14:28

2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16 15:44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本票裁定已獲法院核准,執票人可憑法院這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如要阻止執行,可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6/16 16:04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記載的實體請求權雖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但執行名義的執行力並不當然消滅。所以,法院仍會受理對方強制執行的聲請,不會逕予駁回聲請;
    但您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以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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