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院之判決的意思是?債務人已過8年還需還款嗎?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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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票字第 XXXX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XX 月 XX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XXX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XXXX號
聲 請 人 XXXXX公司
法定代理人 XXX
相 對 人 XXX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X月X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X萬元,其中之肆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6月X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X 月X 日
簽發以XXXXXX區為付款地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XXXXXX元,到期日民國101 年6 月XX日,
詎於到期日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XX 月 X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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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06/16 14:28